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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2014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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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23:5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10月17日 10:52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各区县教委、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的精神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引导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经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并报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现将本市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本市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和社会监督,保证了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得到了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充分肯定。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校招生方式多元化的推进,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作用已逐渐被取代。同时,个别高考加分项目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本市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建议和意见基础上,对现行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评估,按照“减少项目、缩小范围、降低分数、透明公开”的思路,决定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确保本市高考加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政策的积极导向作用。

二、调整后本市高考加分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加分项目及加分分值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毕业生。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以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规定的赛事为准,另文公布。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的应届毕业生。测试标准以教育部制订的部分运动项目省级统一测试标准执行,另文公布。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列入此项)。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中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3.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二)政策说明

1.以上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投档录取。

2.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3.上述本市调整政策从2014年开始实施,即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

4.如有新的录取照顾办法将另行公布。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本市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体育、科协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审查,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力度。

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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