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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季休渔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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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23:5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什么是伏季休渔制度?
  答: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它规定某些作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每年的三伏季节,所以又称伏季休渔。
  2、目前我国在哪些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
  答: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东、黄渤海海域实行全面伏季休渔制度。东海海域通过几年的休渔有效地保护了以带鱼为主的主要海洋经济鱼类资源。根据农业部农渔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南海海域也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海域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 (photo:3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吴壮局长等局领导与香港渔民代表就休渔问题座谈)
  3、南海海域为什么要实行伏季休渔制度?
  答:渔业资源是可再生的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造成渔业生产的崩溃。为了保护南海渔业资源和渔民的长远利益,多年来,南海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许多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如建立禁渔区和禁渔期、控制捕捞强度、进行作业结构调整等。应该肯定,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上述有关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近年,南海海域捕捞强度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已呈现过度状态,渔业资源严重衰退,主要经济鱼类资源大量减少,海洋渔业出现效益下降、渔船停产、渔民收入下降等严重问题,已成为影响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必须尽快在南海海域实行强有力的保护渔业资源的政策。从我国的国情看,伏季休渔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有效的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可以说伏季休渔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有利于渔业生态的改善,有利于渔民的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南海海域伏季休渔的范围与时间是什么?
  答:休渔范围为北纬12度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6月1 日12时至 8月 1日 12时。
  5、在闽粤交界海域如何执行休渔规定?
  答:北纬22度3 0分至23度3 0分、东经117度至120度的闽粤交界海域,休渔时间为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 12时,除执行东海、南海有关休渔规定外,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photo:4港口停泊的休渔渔船)
  6、哪些作业类型要休渔?
  答:除刺网、钓业和笼捕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休渔期间禁止作业,一律实行"船进港、网封存、证(捕捞许可证)集中"。
  7、港、澳、台渔船和外籍船应否执行休渔制度?
  答:凡在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作业的所有渔船,无论是内地的,还是港、澳、台地区或外籍的,都要按照伏季休渔制度执行。
  8、休渔期间原来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是否还要执行?
  答:休渔期间,有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禁渔规定和幼鱼幼虾保护规定继续执行。
  9、休渔期间供油、供冰及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等应休渔船供油、供冰,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10、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休渔区域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上报农业部批准,由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11、如何保证伏休制度的顺利实施?
  答:为了确保伏休制度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向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省(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做好2 00 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11号),要求沿海各地严格执行伏休制度。伏休期间实行休渔的渔船,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封存、证(捕捞许可证)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拖网(含拖虾)、围网或掺缯作业等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伏季休渔制度作为我国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坚决贯彻和长期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伏休工作,消除麻痹、松懈思想,实行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做好伏季休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妥善安排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保持渔区社会稳定。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不同途径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伏休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渔区、渔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在海上、港口、市场等实施监管,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农业部授权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各地伏休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12、休渔期间渔业执法的重点有哪些?
  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部署,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休渔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闽粤交界海域等敏感渔区的执法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要抓住休渔期间"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的有利时机,对所有停港渔船全面检查,集中力量抓好休渔各环节的综合管理,提高休渔质量和效果。
  13、实行伏季休渔,会否影响市场海鲜供给?
  答:实行伏季休渔,市场鱼货不会供不应求,海鲜不会异常升价。理由有三:一是目前我国水产品的供给已从局部短缺向地区性相对过剩转变。休渔期间刺网、钓业和笼捕作业并未禁止;二是涉及休渔的渔船只是南海区作业渔船的一部分,另有大量渔船在远洋和南沙海域作业,其生产完全不受休渔影响;三是海水和淡水养殖品种、数量都很多,可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同时,目前海鲜库存量不少,届时仍可视市场需求投放。因此不必担心大家缺鱼吃。   
  14、实行休渔对渔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答:休渔渔民可以利用休渔时间修船修网修机器,得到充分休整;休渔两个月还节约了大量生产成本。休渔期间少捕的产量,可以在开捕后补回,而且其渔获质优价高。最重要的是:休渔保护了渔业资源,改善了渔业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促进渔民群众的长远经济利益的实现。
  15、为什么在南沙海域暂不实行休渔?
  答:主要是根据南沙海域渔业资源的利用状况决定的。在南沙海域虽暂不实行休渔,但对赴南沙海域作业的渔船实行严格控制,只允许持有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往南沙海域生产。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渔业权益。
   16、如何搞好休渔期间的安全工作?
  答:休渔渔民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渔业、公安、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自身的约束,认真自检渔船安全设施和船员持证情况,注意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措施的落实,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17、应休渔船如何遵守港口有关管理规定?
  答:应休渔船原则上回到原船籍港休渔(港澳流动渔船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港澳港口或入户港口休渔),受港口条件限制或出于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异地休渔的应休渔船,要在休渔开始前报告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执法机构,经拟停泊港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后,方可异地停泊。所有应休渔船应按规定封存网具,并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集中管理。
  休渔渔船因船舶维修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移港口或锚地的,应事先向港口或锚地的渔业执法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进出港手续后,方可移动。港澳流动渔船需要移动的,应事先向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粤港澳流动渔民休渔离港专用通行证》并随船携带,到达目的港后,需向当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所有经批准转(离)港的渔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航行,其网具一律要进仓或捆扎封存。
  因自然灾害需转移港口或锚地时,渔船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挥;灾害过后,应尽快返回原停泊港或锚泊地。
  18、如何保护渔业水域环境?
  答:由于休渔期间渔船高度集中,容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渔民群众不要随意向渔港水域倾倒、排放污染物质。同时,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港口水域的环境监测,防止渔港水域污染。(photo:5记者就休渔有关问题采访广西区水产畜牧局陈荣贵局长)  
  19、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应休渔船在休渔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答:需遵守如下规定:
(1) 不得在休渔海域生产。
(2) 经过休渔海域时,应将网具捆扎封存。
(3)内地渔船仅限在三亚、谭门、白马井、北海、钦州、防城、龙头沙、博贺、广州、汕尾、沙堤、东平、沙扒等十三个渔港补给和销售渔获物;港澳流动渔船可在港澳或内地入籍港进行补给或销售渔获物。
  20、资源调查监测渔船在休渔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应遵守如下规定:
(1)应休渔船因资源监测、科研调查等原因需要进入休渔海域从事作业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准,经海区局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特许证》)后方可进行。
(2)经批准作业的资源调查监测渔船,在休渔期间出航不得超过两个航次,每个航次不得超过半个月,作业时必须随船携带《特许证》原件,填写《捕捞日志》。渔船进、出港须报当地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按照核定的作业方式、时间和海域进行作业,并在指定的港口、冷库装卸渔获物和进行补给。  
  21、对违反休渔规定偷捕的渔船的具体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查获违反休渔规定偷捕的渔船,一律依法从速、从严处罚:
(1)除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船为单位,根据渔船功率大小按如下档次处以罚款:
主机功率(千瓦) 处罚标准(元)
不足14.7 1000-3000
14.7-73.5 5000-10000
73.5-147.1 10000-20000
147.1-294 20000-30000
294以上 30000-50000
(2)应休渔船使用电、炸、毒鱼作业的,没收违法工具,并在上述档次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0元。
(3)属于"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违反休渔规定作业的,一律按打击非法捕捞渔船的要求执行。
(4)不用船作业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罚,每人处以罚款3000元,并没收渔具。
(5)不按休渔规定回港、停港、离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6)台湾、香港、澳门渔船及流动渔船违反休渔规定的,处罚时与内地渔船同等对待。
(7)、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休渔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处罚。
  22、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答:非法捕捞水产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23、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答: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24、渔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渔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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