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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研究生导师“十不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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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0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日报 2018-11-18 15:15:22

近日,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研究生导师“十不准”原则。

“十不准”原则分别是: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发表不当言论行为(包括微博、微信、网络等);违反研究生招生政策,谋取个人私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规收受现金、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津贴;不按时审阅学术学位论文和反馈意见并产生不良影响;在论文评审、答辩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在学位论文抽检方面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在培养环节的鉴定、评审意见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签并产生不良影响;强迫研究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没有尽到导师应尽的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对出现以上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减招、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对导师基本条件要求、基本素质要求、立德树人职责要求做出指导;对导师岗位设置、导师资格认定、导师注册制度、岗位聘任、导师分类管理、导师激励等制度做出规划。

(见习记者 付宇 记者 衣春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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