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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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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23:5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性质: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地址及联络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72号(主校区—城建校区)

    邮编:830026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28号(建工校区)

    邮编:830054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863号(建材校区)

    邮编:830054

    电话:0991-4310021、4314235、4319034

    网址:http://www.xjjszy.net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为了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及录取现场。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专业分配原则:根据考生填报我院专业志愿的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进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对考生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按《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新生报到

    第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十六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

    第十七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年。

    第十八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最高:4000元/年。

    第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最高:5000元/年。

    第二十条  学院奖学金,奖励金额: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学;三等奖800元/年。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可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培训考试,可获得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发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就业实行学校推荐、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学费:3300元/人·学年;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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