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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关于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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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09:3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消息 6月29日上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来到新华网直播间,和广大网友一起解读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是访谈摘要。


    主持人:百度案使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之后,提供类似服务的新浪、搜狐、中搜等,也卷入了与唱片公司的官司里。接着网易公司暂时停止了mp3搜索服务。前段时间,全球首例BT侵权案在香港宣判,一名男子因为在网上提供“电影下载种子”被判处3个月监禁入狱。


     “网络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了高悬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头上的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而《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确责任的规定,无异于把这悬颅之剑解了下来。《条例》中做出的规定,对搜索引擎这种新型的互联网服务来说意味着什么,对权利人又意味着什么?


         许超:从搜索引擎来说,通过所谓的“蜘蛛程序”抓取信息,先设定一个关键词,就能够抓取到所有相关信息,还可能把文章的句子断断续续列出来,网民只要一输入关键词,相关信息就出来了。比如这个信息一条在人民网、一条在新浪网,但句子是不连贯的,则不属于侵权。


       如果有人说这条信息是侵权的,有人通知百度,百度只要断链了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百度不采取措施,就要承担责任,因为它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在我们看到的情况不止这些,比如这起案件,它可能搞了MP3视听,就像CD播放机一样,有播放、停止,我一点播放声音出来了,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百度网上进行的,那么作为歌曲的创作者就有权利提出质问,现在的行为已超过了链接和搜索的范围,已经是一个内容提供商了。


         从性质来说这和上传是一样的,属于“管上不管下”。比如“快照”也是这个问题,“蜘蛛”抓取一个关键词,但一篇文章不是断断续续的句子,一个页面从头到尾做成快照呈现出来了。这已经不是在原来的网站了,而是在google或者百度上的内容,这就不是链接和搜索的行为,是ICP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和侵权的风险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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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5 09:40:17 | 只看该作者
遵循"避风港"原则:
http://www.sowang.com/news/2006070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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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0 09:44: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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