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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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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23:1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景苑路街(路)1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法律文秘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法律事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助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刑事执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行政执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警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信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社区矫正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戒毒矫治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业更名 原专业名称 涉毒人员矫治);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警察类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信息技术、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招生的男女比例约为8.5:1.5。其余专业无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根据政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标准,报考我院警察类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信息技术、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体形匀称、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各种残疾;裸眼单眼视力在4.8以上,无口吃;要求男生身高在170cm以上,体重不低于50kg,女生身高在160cm以上,体重不低于45kg,体态匀称,无明显肥胖,要求无传染病及精神疾病,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2、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

4、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6、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lsfjy.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景苑路1号

    联系电话:0431-83311058;0431-83311003

    联系人:  杨基慧  姜博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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