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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医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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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6-5-17 20:5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学校全称:辽宁何氏医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6号

办学类型: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学习年限: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八年;

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七年;

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六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二、招生计划特别说明

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我校分专业计划根据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经院务会研究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一流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

预留计划比例及使用原则:普通类预留计划1%,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有男女生比例要求的专业及限制比例:无。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三、专业设置说明




.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


100201K


临床医学


5年


理工


医学




2


101101


护理学


4年


文史


理学




理工




3


101004


眼视光学


4年


理工


理学




4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4年


理工


理学




5


120401


公共事业管理


4年


文史


管理学




理工




6


071102


应用心理学


4年


文史


理学




理工




7


100701


药学


4年


理工


理学




8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4年


理工


工学




9


081302


制药工程


4年


理工


工学




10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5年


理工


医学




11


120202


市场营销


4年


文史


管理学




理工




12


100704T


药事管理


4年


文史


理学




理工




13


050303


广告学


4年


文史


文学




理工




14


130502


视觉传达设计


4年


文史


艺术学




理工




15


130503


环境设计


4年


文史


艺术学




理工




16


130504


产品设计


4年


文史


艺术学




理工




17


130310


动画


4年


文史


艺术学




理工




18


101101


护理学


2年


专升本


理学




19


101004


眼视光学


2年


专升本


理学




20


620201


护理


3年


文史







理工




21


620407


眼视光技术


3年


理工







22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3年


理工







23


690301


老年服务与管理


3年


文史







理工




24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3年


文史







理工




25


670301


文秘


3年


文史







26


690302


家政服务与管理


3年


文史







27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3年


理工







28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3年


文史







理工







29


650102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3年


文史







理工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辽宁何氏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高专升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注明“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达到辽宁何氏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学费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住宿费1200元/年。

2、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照《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1〕53号)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2500元/年)和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等方式助学。



六、录取办法说明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05%以内。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院校志愿录取:

我校录取新生的工作将严格执行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我校2016年根据招生省(市、区)的要求决定是否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我校2016年艺术类在辽宁本科二批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在录取中执行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依据考生文化课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其他省份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地省份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应层次合格证,高考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地省份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考生所在地省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有关规定要求。

艺术类专业在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批次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按“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2+专业课成绩(统考)”形成的综合成绩(保留1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择优录取。在相应的分数线以上,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艺术(文)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理)依次按专业课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批次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动画、产品设计专业文化课成绩(含加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总分*40%+专业课成绩*60%),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择优录取。不要求英语小分,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如英语成绩相同,则文史类考生依据语文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据数学成绩顺次录取。



七、监督措施
    1、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我校招生工作监督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2、要求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3、凡为我校录取的全部新生,我校将按时向社会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4、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5、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三天内,校招生工作监督组和校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接待,处理考生和考生家长来信来访工作。

接待地点:辽宁何氏医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八、其它说明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辽宁何氏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九、联系方式

网     址:www.he-edu.com

联系电话:024-88053145、024-31351886

传    真:024-88059706

电子信箱:hswy.99@163.com



                                                                                                          辽宁何氏医学院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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